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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七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博享高鳳仙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七五號

再審原告
熊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繼業

右再審原告與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肆佰陸拾萬

零貳佰肆拾貳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柒萬伍仟玖百零參元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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