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七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七五號
- 再審原告
- 熊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繼業
- 再審被告
-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吉輝
- 訴訟代理人
- 周憲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一
年度上字第二四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