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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四五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許正順陳邦豪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
台北縣貢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世男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伍佰柒拾萬捌仟壹佰伍拾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捌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陳 邦 豪

                    法 官 翁 昭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王 才 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四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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