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鄭雅萍許文章游婷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一號

上訴人
中南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易成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上訴人
泛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海民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游 婷 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