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上字第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耀彩陳玉完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凱達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被上訴人
海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曙光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