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0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0五號
- 上訴人
- 萬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權
- 被上訴人
- 丙○○
甲○○
乙○○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0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