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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二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尤豐彥陳金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二0號

上訴人
致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代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逾期將予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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