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二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二0號
- 上訴人
- 致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代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逾期將予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