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御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新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京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逢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旭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時堂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葛瑞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逢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英吉利鐘錶眼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