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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九0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瓊蔭楊豐卿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九0號

上訴人
公爵西餐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兼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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