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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茂傑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複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被告
赫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曾因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就本件被告乙○有無對原告甲○○實施誣告之侵權行為,兩造同意以本件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認定依據」,而於民國(下同)95 年1月24日裁定命本件於本院93 年度上更㈠字第478號誣告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刑事判決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所為上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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