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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0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劍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0八號

上訴人
台灣儀科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雪琴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 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
    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外,應先提出影本)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
    之整理。
  ㈢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請勿提出
    ,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駁回之:⑴在第一審整理並協
    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⑵經第一審法院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裁定駁回
    者。⑶經第一審法院依第二百六十八條定期間命提出而未提出者。⑷因當事人故
    意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
    ,不得主張之: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㈢因不
    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者。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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