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四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四七號
- 上訴人
- 鵬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盛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麗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志吉律師
- 被上訴人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煌銘
- 訴訟代理人
- 秦玉坤律師
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