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1151號上 訴 人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上訴人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為追加之訴,本院已於9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以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許文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