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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黃騰耀李媛媛許文章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1151號上 訴 人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上訴人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為追加之訴,本院已於9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 以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許文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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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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