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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六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靜嫻陳昆煇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六四號

上訴人
茗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光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複代理人
王金三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李 錦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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