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黃熙嫣、陳介源、鄭傑夫
- 法定代理人葉香蘭
- 上訴人中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與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六九號 上 訴 人 中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香蘭 右上訴人與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叁佰伍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 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 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鄭 傑 夫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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