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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黃熙嫣陳介源鄭傑夫
  • 法定代理人
    葉香蘭

  • 上訴人
    中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與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六九號 上 訴 人 中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香蘭 右上訴人與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叁佰伍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 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 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鄭 傑 夫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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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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