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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七七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鄭三源王淇梓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七七號

上訴人
潮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楊擴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沁美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
被上訴人
加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朝祥
被上訴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

        李克欣律師

        魏翠亭律師

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庭期

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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