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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一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敬修黃騰耀劉勝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一三號

上訴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達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被上訴人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洋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劉 勝 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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