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一三號 上 訴 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達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被 上訴人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洋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劉 勝 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