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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鄭雅萍吳謀焰許文章
  • 法定代理人
    潘閎隆、李清分

  • 上訴人
    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二一號 上 訴 人 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閎隆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李俊瑩律師 洪欣儒律師 被 上訴人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 陳柏如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 四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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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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