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二一號 上 訴 人 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閎隆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李俊瑩律師 洪欣儒律師 被 上訴人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 陳柏如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 四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