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二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二七號
- 上訴人
-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翰林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權
- 被上訴人
-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棠
- 訴訟代理人
- 蘇南榮
黃炳飛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姓名欄中關於「法官鄭淑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鄭純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