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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二七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楊豐卿張蘭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二七號

上訴人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訴訟代理人
劉永權
被上訴人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訴訟代理人
蘇南榮

        黃炳飛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姓名欄中關於「法官鄭淑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鄭純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 金 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二七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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