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七號
- 上訴人
- 三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昌明
- 被上訴人
- 高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司法院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0三0七四號令及(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0三0七五號函,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美金三萬五千元,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自不得上訴第三審。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