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七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
三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昌明
被上訴人
高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司法院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0三0七四號令及(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0三0七五號函,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美金三萬五千元,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自不得上訴第三審。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鄭 威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