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林丁寶、陳博享、高鳳仙
- 法定代理人鄭永釗
- 上訴人儀德曜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春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700號上 訴 人 儀德曜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釗 被 上訴 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統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儀德曜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390萬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本件上訴人儀德曜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 8月22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分別依限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高鳳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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