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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0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丁寶陳博享高鳳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700號

上訴人
儀德曜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釗
被上訴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統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林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儀德曜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390萬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本件上訴人儀德曜國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 8月22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分別依限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高鳳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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