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雄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創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慶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 於庭期前,就系爭工程第一期至第十期工程款請領程序及金額之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 書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林 麗 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書記官 鄭 淑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