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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59號

給付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沈方維湯美玉陳金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759號

上訴人
僑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丙○○○
上訴人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宜雯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17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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