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759號
- 上訴人
- 僑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宜雯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甦生
- 訴訟代理人
- 高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