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七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幹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前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後,上訴人提起抗告,再
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九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核本件上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
未補正者,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