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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七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幹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前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後,上訴人提起抗告,再

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九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核本件上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肆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

未補正者,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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