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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七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豐卿張蘭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七七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旺融
被上訴人
新幹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毓秋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九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仟肆佰參拾伍元,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上訴人業已收受裁定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再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四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是上訴人仍應如數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業經本院查詢明確,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其第二審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 金 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 淑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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