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譜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譜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楊惠琳律師 陳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譜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譜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原上訴人精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間與精誠訊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有經濟部96年1月31日經授商字第09601021040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故其以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聲請更正,並無不合,先此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鄭兆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8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