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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8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熙嫣李昆曄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817號

上訴人
光智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英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樁亮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陳鵬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其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鄭傑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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