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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九號

返還合解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瓊蔭楊豐卿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九號

上訴人
領界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返還合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九萬七千六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

二百元,除已繳一萬五千三百六十元外,其餘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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