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五號
- 上訴人
- 彩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文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光彩
- 訴訟代理人
- 郭嵩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玉健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溫紫律師
當事人間因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五號
當事人間因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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