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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五號

返還押標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騰耀楊絮雲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五號

上訴人
彩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文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黃光彩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複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當事人間因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楊 絮 雲

                       法 官 許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明 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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