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八號
- 上訴人
- 泉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城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維助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顏維助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顏維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