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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瓊蔭楊豐卿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0號

上訴人
霖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更剛
訴訟代理人
王文積
訴訟代理人
李豫文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龔家政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楊 豐 卿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應 瑞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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