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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二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芳齡李行一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二號

上訴人
芯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輝
訴訟代理人
賴政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謝幸伶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李 行 一

                     法 官 彭 昭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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