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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二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李行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二號

上訴人
合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恆
訴訟代理人
王雨三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治律師

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

                       法 官 李 行 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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