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號
- 上訴人
- 國際亞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萍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文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式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