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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雅萍許文章游婷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號

上訴人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石哲夫
上訴人
香港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近藤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被上訴人
小熊屋國際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仲智
被上訴人
寶貝玩具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游 婷 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初 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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