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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六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騰耀楊絮雲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六號

上訴人
林三奇即阿奇托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訴人
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 成
被上訴人
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泰

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被上訴人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

忠泰,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忠泰承受為被上訴人萬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楊 絮 雲

法 官 許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明 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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