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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五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劍男蔡芳齡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五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複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上訴人
威爾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阜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彭 昭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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