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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張劍男蔡芳齡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
    甲○○、賴淑蘭

  • 上訴人
    威爾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阜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上 訴 人 威爾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阜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05,00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9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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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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