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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劍男蔡芳齡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

上訴人
威爾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阜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05,00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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