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張劍男、蔡芳齡、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甲○○、賴淑蘭
- 上訴人威爾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阜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上 訴 人 威爾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阜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05,00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9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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