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
- 上訴人
- 威爾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阜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05,00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