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撤銷贈與無償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德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施素玉

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甲○○等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甲○○、乙○○○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三萬一千九百二十二元,上訴人甲○○、乙○○○除繳納六百五十三元外,其餘三萬一千二百六十九元未繳納,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甲○○、乙○○○業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二紙存卷可按(見本院卷五四、五五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

法 官 蔡 芳 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