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七三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德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施素玉
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甲○○等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甲○○、乙○○○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三萬一千九百二十二元,上訴人甲○○、乙○○○除繳納六百五十三元外,其餘三萬一千二百六十九元未繳納,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甲○○、乙○○○業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二紙存卷可按(見本院卷五四、五五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