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0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0二號
- 聲請人
- 智偉電子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男
- 相對人
- 億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憶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億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