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0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劍男蔡芳齡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0二號

聲請人
智偉電子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榮男
相對人
億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月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憶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億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彭 昭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