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張劍男、蔡芳齡、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詹正恩、簡從德
- 上訴人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二0號 上 訴 人 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正恩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訴訟代理人 謝鵬翔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彭 昭 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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