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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劍男蔡芳齡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一號

上訴人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戎煥
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被上訴人
重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成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彭 昭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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