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九號 上 訴 人 典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炯和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傅美瑗 被上訴人 和美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沂德 被上訴人 潘寶留即興寶油漆工程行 被上訴人 偉強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強 被上訴人 潘源淼即萬安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一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黃 嘉 烈 法 官 王 仁 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