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二號
- 上訴人
- 樂全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成樂
- 訴訟代理人
- 鍾麗春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 告 慶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成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兼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