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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八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尤豐彥陳金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八號

上訴人
眾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瓊玉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謝壽夫為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甚明。查本件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由陳建隆變更為謝壽夫,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說明,謝壽夫既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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