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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0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0三號

上訴人
育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好
訴訟代理人
葉建明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上訴人
將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利源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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