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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9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鄭雅萍吳謀焰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易字第903號

上訴人
育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好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建明
被上訴人
將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利源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林恩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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