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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八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鄭雅萍游婷麟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八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永達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吳燿焜
訴訟代理人
吳光華
被上訴人
三元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融
被上訴人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債務不履行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游 婷 麟

                   法 官 吳 謀 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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