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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劍男彭昭芬李行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
申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樹宗
訴訟代理人
沙慧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被上訴人
里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源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複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被上訴人
吉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李文娟律師

        張修誠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

                         法 官 李 行 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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