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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1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熙嫣劉清景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更㈠字第145號

上訴人
通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
被上訴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 律師

        李敏惠 律師

        林三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7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劉清景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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